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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信箱

[第016期]  发表时间: 2015-04-18 01:07 点击: [放大字体正常缩小] 关闭
问一、很多人都做过预知梦,末学也多次做过,现请教此现象在佛法上应如何解释。……〔此部分是来函叙述预知的过程,文长从略〕但不是所有的预知梦都如此详细,有的预知梦会有一定程度的变形,甚至只是隐喻。
预知梦是我接触佛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过去没有深究,当时认为是未来的信息被我接受到了或者是我的神识到了未来。现在我想请教:是一个人的第六识、第七识、还是第八识预知了如此详细的未来呢?或者是哪几识合作预知了未来呢?它们是如何合作的?最重要的是,这个预知梦或者在定中预见未来的事情(记得萧老师说他在定中也能看到他未来世的事情)的内在道理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能够预知如此详细的未来呢?未来的详细状况是通过什么途径让现在的我们感知到的呢?还是说现在已经确定了未来的那些细节必然发生吗?
因为预知梦是很多人都做过的,我想这个问题应该具有普遍性,在论坛上的师兄建议我给般若信箱写信,请萧老师或各位菩萨给予详细解答。
答:预知梦,其实就是业力成熟的显现。世间人对于世间事有所执著,所以预知梦的内涵都是属于世间法上的事相;但是修行人的预知梦,则大多是有关未来道业上的事相,或者全部都是关于未来道业上的事相。
预知梦,其实都是意根的作用所产生的。譬如 导师如果关心某人时,但因此世身分转变而不能亲身为之,彼时意根就会主动在眠而无梦之时去作用,而使某人病况转好,有时能使某人医师无法诊断病症的无名发烧自然消失,甚至使某些人疾病得愈。有时为了帮助某些人见道(因为那些人往世与 导师有很深的因缘,而且参加禅三两次却还是悟不了),但因同修会的内规限制,不许在禅三以外时间另作证悟的指导;这时因为意根的挂念,就会在 导师眠熟时去为那人在梦中指导,因此就可以证悟,而在下次禅三时获得印证。
此类事相,都是意根的作用所完成的;那位被指导的人,所见的 导师梦中的相分,则是 导师的阿赖耶识秉承意根的作意与思心所而化现的。诸佛的意识能完全了知此事,能完全分别及计划、实行此事,所以永离梦境、眠而无梦,所以获得具足的上品妙观察智。但这却是断尽无始无明的所有上烦恼以后才完成的功德,不是因为有此能力而断尽无始无明尘沙惑。
预知梦,其实都是由业力成熟后的动力所显现出来的;诸佛为菩萨们授记,也就是从意根的遍缘一切诸法的大能力中,去了知菩萨第八识心中的业种势力,就能观察到:某菩萨将在未来多少时劫以后成佛,佛号及佛土如何、佛法住世的久暂、弟子的种类及数量。这些净业种子都已在菩萨们的心中存在,因为净业、悲心的修习,以及利乐众生的事业修集,都到达某一程度以后,这些净业与悲心的势力、摄取众生的势力、众生被摄受的势力都已经成熟了,也都不可能会再改变了; 佛有这种观察菩萨心中业种势力的大能力,所以能为菩萨们授记。
但是菩萨净业及悲愿的业种势力,还未到达不可转变的地步、还没有成熟时, 佛就无法为他授记;因为在尚未成熟时而作了授记以后,未来可能会再改变,就会变成授记不准确了。 佛的这种观察弟子业种势力成熟与否的能力,则是由 佛的意识心来执行的。但这是一般的情况,并不是全部都如此;因为 佛的每一心都有各自执行各种事业的能力,所以并不是每一件授记与观察都由意识来完成,只能说:大多数的授记都是由 佛的意识心来实行。如果是密授记,则大多是由 佛的意根或意识心单独去作。
至于如何能感知到未来修道上的事相?那就只有一个方法:摄心为戒、自净其意。当意根的染污性消除大半,而且心心念念都在道业上及弘法利生、摄受众生上面时,自然就会发起这种功德;这并不是经由某一个法门的修行而达到的,而是由自净其意到某一程度,以及配合悲愿来完成的。但是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悟得真,不落入我见与我所之中,才能真正的转依如来藏所显示的真如法性,才不会有私心而落在我所中,心才有可能转变清净;并且要有大悲愿,才能发起这个能力,才能达到这个境界。如果落入意识心的我与我所之中,纵使自称完全没有我与我所了,其实仍然是具足我与我所的,那就无法真正的自净其意,当然就不可能出生这种功德。
至于意根的遍缘一切诸法,这个密意极为广泛深奥,而且也不可明说;即使是八地菩萨有权可以转变他人的内相分,也不敢为二地菩萨明说其中意识与意根神用的内含;因为那是严重违犯 佛的告诫,说了就是地狱罪。所以有许多的深妙法, 佛都得留到色究竟天华严宫中,才能分开为各地菩萨宣讲(为诸地菩萨所讲的法,每一地都有所不同),所以诸地菩萨证量越高时,就会越发的尊重佛菩提道的深妙法,一点儿都不敢随意自作解释,更不敢随意认定自己已经证得佛地真如了;所知一切种智越深妙的人,越能了知这个道理;所以越是上地的菩萨,慢心就会越少。(以上是请示 导师以后,简短的为您答复。)
问二、最近看到 BSA(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 “使用盗版软件就是偷窃”的广告,请问佛法于此有没有解答呢?
1. 就是偷窃,使用盗版软件和走进商店里面偷一盒软件出来是一样的!
2. 有罪,但小于实质窃盗罪。
3. 无罪,但是没有付钱给著作权人就是白用人家的东西,不鼓励。
因为末学的 Windows 是和朋友拷贝过来的,而且机器上面的盗版媒介(如国外未在台湾播放的电视剧、卡通等)老实说蛮多的,看到这个广告有点忧心,还请电子报指教,谢谢!
答:依据法律的规定,窃盗罪必须是窃取动产才叫窃盗,不然就必须有法律特别的规定,如窃电是依照窃盗罪来处罚。至于所谓的盗版,它所侵犯的是著作权,虽然也是违法的,但与窃盗罪还是有差别的。著作权法所禁止的,是违法的复制行为(包括违法的下载),至于使用盗版软件,尚无处罚的规定。
那么,违法复制他人的著作或软件,是否违反戒律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虽然 佛陀在世的时候,并没有这个戒相,但是这是现时社会规范所认为不正当的行为,身为佛弟子自然不应该违犯。《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 22 ,记载一段 佛陀的开示:“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尊重著作权法的概念,即是“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若佛弟子不遵守国家的法律,势必造成社会大众对佛教负面的观感,影响佛教的弘传,因此佛弟子不应违犯著作权法。
但因为盗戒也是以窃取动产为构成要件,所以侵害著作权,毕竟不同于五戒中的盗戒,也不能算是菩萨戒中的波罗夷罪,而是较轻的戒律。
问三、《优婆塞戒经》卷 6 提到:“若有发心施他二衣,受者取一,云不须二,辄还留者,是得偷罪。”但在世法上,别人送东西,受者有拒绝之权利,若如佛言,那么别人送东西时,受者不就不能拒绝,否则即是害对方犯偷罪。又例如若有人发心供养 萧老师,老师若表明不接受金钱等供养而拒绝,那发心供养者愿不能成,是否变成盗僧宝物,因为萧老师也说过“出口成愿”。以世法上而言,若受者不能拒绝施者之布施或供养,别人发心给什么都不能拒绝,那岂不天下大乱?因此这段经文在适用上是否有何条件,敬请说明。
答:古代的法律没有现代那么发达,往往不区分刑事与民事责任。您所问的经文,施者发心送别人两件衣服,受者只接受了其中一件,而拒绝了另外一件,这个时候施者便将被拒绝的衣服取回,不布施了,经文说:“是得偷罪”。此时所谓的“偷罪”,很显然是指民事责任,或是因果的责任。因为,古人认为发心布施的功德,在布施的心发起的时候,就已经成就了。后来虽然被人家拒绝了,布施的人应该转施给其它的人,不应该留下来自己用。如果留下来自己用,便违背当初发心的本意,干犯了因果,所以经文说:“是得偷罪”。唯这种“偷罪”,毕竟不同于盗戒,也不算是菩萨戒的波罗夷罪。
若以今日的时代背景而言,现时的民法规定,赠与是一种契约,因此在受赠人承诺以前,赠与契约还没有成立,赠与人并不发生民事责任。 佛既曾说过:“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因此,以目前的时代背景而言,欲供养他人而受到拒绝,自行留用供养物,应不构成犯戒。但以一个菩萨行者来说,若已发心供养三宝,虽然被拒绝而无法实现,应该以等值的金钱或物品,以其它管道转用于护持正法,才符合菩萨道的本怀。以您所举的例子来说,若有人欲供养 平实导师,因 导师不受供养而无法如愿,他可以转而赞助正觉同修会来弘扬正法,如此而向 导师作法供养,即是清净的供养,这也是 平实导师一向都乐意接受的供养。
问四、 1. 除了举办年度皈依法会外,是否还可以请每个道场都定期礼请法师传授三皈、五戒和菩萨戒,以利益和方便学人修行?
2. 是否可以请每个道场都定期(如每月十五、三十)举办诵戒和布萨法会,以利益和方便学人修行?
3. 是否可以都请每个道场逢佛菩萨圣诞等纪念日、六斋日、周日等礼请法师传授八关斋戒,以利益和方便学人修行?
答:本会已在规划,最近几个月,将会传菩萨戒。传菩萨戒之后,每二个月就会办一次诵戒法会,并同时传授八关戒。
三皈的部分,将请 导师每二年举办一次,已经订定时程与计划了;五戒部份,目前并不传授,只规划每二年举办一次菩萨戒传授大会。五戒部分,将另行研究:是否可于三归法会结束之后,另行传授。
如果觉得急需受戒,若有其它寺院举办的传戒、诵戒法会,大德亦可参加,不一定要在本会道场。
问五、佛说“自刑者不得杀罪”。那么受五戒、菩萨戒者自杀犯不犯戒?若以自杀手段往生净土,是否莲品会下降?而世俗法说自杀者因阳寿未尽故会入枉死城或地狱受苦,是否为凭空捏造?若自杀无罪,那么世人因病苦、贫苦等烦恼而自杀,是否也是他的权利?虽不鼓励,但也不应批评,人只要不想活就可以自杀,无罪故。
答:《优婆塞戒经》卷 6 :“若自刑者不得杀罪。何以故?不起他想故,无瞋恚心故,非他自因缘故。”意思是说,自杀的人,并没有犯杀人罪,因为杀人罪所加害的对象必须是他人而不是自己,而且必须有恶意、存有杀害他人的心,才构成杀人罪,所以自杀和杀人罪是不相当的。以世间法律来说,自杀也是不处罚的,只有帮助自杀、教唆自杀才会被追诉处罚。
自杀虽然不犯杀罪,但是自杀的人仍然要自行负起自杀的恶果。自杀者因为自私的缘故,所以会导致莲品下降;也因为舍报之时未至,提前舍报,极乐世界的莲花尚未成熟,所以出生的时间将会因此而延后,想要自杀而提前往生极乐的人们,对此应该详细的思惟。民间传说自杀者会入枉死城或地狱受苦,那是他们想象,也是因事施设的方便,以免世间动荡不安;因为自杀的人并无恶意对他人,所以无罪可说,当然不必入地狱中受苦;枉死城是民间信仰者的想象施设,法界并没有这种处所。
菩萨若自杀,则是违犯戒律的,因为菩萨没有自杀的权利,必须难行能行、难忍能忍,宁可为众生辛苦受苦而死,也不愿为逃避痛苦而死。即使是故入难处,都是犯菩萨戒的,何况是自杀而死?所以菩萨不许自杀,必须善护身命,用自己身命来为众生作事,来为佛教正法久远流传的大业、教导众生亲证菩提的大业而作事,所以菩萨没有自杀的权力,连“故意进入危险境界而让人杀害自己,藉以免除痛苦”的权利都没有。
再说,因果的法则,是无法逃避的,自杀的人因痛苦、烦恼而自行了断生命,痛苦和烦恼的业种并没有因此而消灭,未来际仍然得承受同样的痛苦和烦恼。所以,修行人不应该选择自杀来逃避烦恼与痛苦。
问六、《优婆塞戒经》卷 6 :“若作毒药与怀妊者,若破歌罗罗,是人则得作无作罪。”若妇女怀孕后才发现身体虚弱或有病,怀孕生产恐有生命危险而不得已堕胎,是否有罪?
答:妇女为避免生命危险,不得已而堕胎,这是可以开缘的,不算有罪。但是应尽量在胎身生起意识之前为之,万勿在胎身已生起意识觉知心的情况下为之。毕竟此一妇女已经是道器了,而胎儿将来是否能是道器都还未知。而且,有福德的菩萨也一定不会在这种情况下受生处胎,所以在母体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这是可以开缘的。
问七、净土诸经都说带业能往生净土,甚至十恶逆亦能往生,但为何广钦和尚却说带业不能往生,得要念到念力大于业力才能往生?另外《观无量寿经》中说,西方净土之下品下生能摄受五逆十恶之人,但在阿弥陀佛四十八大愿中却说不摄受五逆罪众生,故请问犯五逆罪可否往生西方净土?
答:犯五逆罪的人,原则上不能往生西方净土,除非他是一个菩萨种性的人;因为发菩提心的功德无量无边,虽然造作五逆重罪,仍然可以得 弥陀世尊的摄受,往生净土。下品生的下中上三生人,都是具有菩萨性的人,与中品生的声闻自利种性者不同,所以即使犯了五逆重罪,也仍然可以往生,这是因为心中已经有菩萨性的缘故。但是,千万不要诽谤方广正法,否则就不可能往生成功;方广正法讲的就是第三转法轮诸经所说的如来藏阿赖耶识的一切种智妙法,如果以想象的如来藏来取代真正如来藏的阿赖耶识心体,或是干脆加以否定,谤说根本没有如来藏存在,那都是诽谤方广经典正法的断善根人,不论有没有造作五逆重罪,都是无法往生极乐世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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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所有功德回向:

自归依佛,当愿众生,体解大道,发无上心;自归依法,当愿众生,深入经藏,智慧如海;自归依僧,当愿众生,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愿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济三涂苦;所有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尽此一报身,同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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