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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是由身体去造作的,所以偷盗是摄属于身业

[修十善业]  发表时间: 2019-03-22 21:54 点击: [放大字体正常缩小] 关闭
《菩萨正行》,今天我们要来介绍“偷盗戒之释疑”,同时这一集我们也将针对几个疑问来解释。首先,我们必须先了解偷盗是由身体去造作的,所以偷盗是摄属于身业。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几个问题:假使有人心中发起恶心:以存心要让受害者很难过的心态去当面夺取财物----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当强盗----这个发恶心夺取他人财物的人,就会得到有作罪和无作罪。如果不是以恶心而夺取或偷窃,只是生活上需要而去偷小财物,让人不会觉得很痛苦,这个人就只得到有作罪而不得无作罪;因为他没有根本罪,所以没有无作罪。有恶心就得到根本罪跟方便罪,而使有作罪与无作罪具足。如果数数而取,比如说今天偷一袋面粉,明天偷几根葱,后天偷几斤米,对有钱的主人来说是不痛不痒的,这当然不会是很重大的取,物主不会立刻知道,就叫作偷,当然不是恶心而取。恶心而取往往是大搬家,知道一定会让物主很痛苦;所以无恶心而偷偷窃取,只是为了生活需要或者是贪小便宜,就只得到有作罪而没有无作罪。如果本来把一件物品寄托在别人家,后来不告诉所寄托的人而偷偷地取回来,也没有恶意要对方赔偿,也就是“若寄时取”,这也是偷,但不属于恶心。如果是偷斤减两,或者作工程时偷工减料,也就是“市易取”,这也是偷;这些都是属于偷罪而不属于劫盗。所以 佛说:【若数时取,若寄时取,因市易取,亦得偷罪。】(《优婆塞戒经》卷6)盗是强取、恶心而取,知道物主在家看守,他却不顾物主的制止而恶心强行夺取、夺走,让物主很难过,是强取、夺取,这与不知不觉地偷取是不同的。
 
如果自己不偷、不抢也不用,却教别人去拿他人所有的财物回去受用,这也得有作罪跟无作罪。为何这么严重呢?因为有偷窃他人财物之心的缘故。这是因为他是主使者,不但有根本的无作罪,也动口教人去偷而使物主损失财物,所以又得有作罪。所以 佛说:【若自不取、不贪、不用,教他令取,是人亦得作、无作罪。】(《优婆塞戒经》卷6)可是反过来,假使有人潜进别人家中,本来的目的是要偷金子,可是他偷出来一看,只是偷到银子,他不想要,就把它拿回去偷偷放好。这时候他有没有得到偷盗之罪呢?没有!他只是随即还回去就没有罪了,因为根本、方便、成已都已经不成就了,当作是没作过,所以无罪。所以 佛说:【若欲偷金,取时得银;出外识已,还置本处,是人不得偷盗之罪。】(《优婆塞戒经》卷6)又如有人起念要偷金子,偷得金子之后心里想:“黄金也是无常,死后也带不走,还是空手而去,这样子而造作偷窃的重罪就很不值得了。”他心中悔恨而想要把金子送回去放好,可是又怕被人发觉而没有面子,就巧设种种方便,趁著物主不注意的时候赶快放回去;虽然金子曾经被他偷离本处而有方便罪,但他后悔所犯的罪业而巧设方便把金子放回去了,根本及方便罪就都消失了,所以不得偷罪。换句话说,作了补救而使所犯的所有过失不曾或不能成就,戒罪与性罪就消失了!所以 佛说:【若欲偷金,得已即念无常之想,心生悔恨,欲还本主而复畏之;设余方便,还所偷物;虽离本处,不得偷罪。】(《优婆塞戒经》卷6)所以如果是不小心诽谤了正法,就应该赶快公开忏悔地说:“我诽谤错了,后不复作。”这就如同“虽离本处,不得偷罪”,因为补救完成了,伤害已经不存在了!这才是聪明人!
 
------《三乘菩提之菩萨正行(二)》  <第097集 偷盗之释疑>  周正铭老师
本文标签:偷盗(12)身业(3) 本文关键字:偷盗,身业
讲座文稿
愿所有功德回向:

自归依佛,当愿众生,体解大道,发无上心;自归依法,当愿众生,深入经藏,智慧如海;自归依僧,当愿众生,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愿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济三涂苦;所有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尽此一报身,同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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